95-07-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環保署自即日起公告氣態二氧化氯(ClO2)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該公告係參考世界衛生組織及美國的規定而訂定,ClO2最大添加劑量為1.4 mg/L、添加後之最高劑量殘餘濃度限值0.7 mg/L及添加後亞氯酸根濃度限值1.0 mg/L。該署表示大部分飲用水的原水需經過處理才能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而在飲用水的處理程序中經常須要適度的添加一些藥劑才能達到處理效果,為確保藥劑的使用不影響飲用水之水質安全,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飲用水水質之處理藥劑必須經環保署指定公告後才能使用。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環保署已公告可使用於飲用水水質處理之消毒藥劑有臭氧、液氯、次氯酸鈉、次氯酸鈣、氯化石灰、高錳酸鉀等六種;茲因英國、比利時、德國、美國等先進國家亦使用二氧化氯作為飲用水水質之消毒藥劑,環保署經審慎蒐集相關資料後,認為二氧化氯除了比傳統加氯消毒所產生的有害副產物較少外,亦不會與氨氮反應形成氯胺、酸鹼度(pH)操作範圍較廣、消毒能力較強等優點,故公告液態二氧化氯(ClO2)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一種。

環保署表示公告內容可於該署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最新環保法規區」飲用水管理分類網頁下載及閱覽。
 

轉載自『行政院環保署環保新聞專區』